深圳經濟特區政府規定于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正式實施。非深圳戶籍人員請留意辦理居住證,享受到多項深圳公共服務。據條例規定: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申報義務人(包括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非深戶籍人員符合在深圳居住登記連續滿12個月并且參加社保連續滿12個月(或兩年內滿18個月)條件的,可以申領《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證的功能將更新,從7月15日起,代辦居住證的,必須先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請人身份證信息后手工補錄居住證申請表內的其他信息,然后提交系統進行正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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